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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仲裁】百度通过仲裁拿回流落在外17年的baidu.org

2022-03-17 22:36:57

【域名仲裁】百度通过仲裁拿回流落在外17年的baidu.org(图1)

争议域名:

baidu.org注册于2002年5月11日,此前所在注册商为阿里云,现在所在注册商为Key-Systems GmbH。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1、投诉人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被投诉人是域名投资人(域名个人持有人)Wang Liang。

仲裁过程:

2019年10月1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到了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

2019年10月16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发起验证请求;

2019年10月17日,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当前的被投诉人就是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并提供了其详细的联系方式;

2019年10月23日,中心使用中英文形式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一封“关于仲裁程序启动语言选择”的邮件;

2019年10月24日,被投诉人回复邮件要求将中文作为本次仲裁程序的语言。当天,投诉人也回复邮件同意将中文作为本次仲裁程序的语言;

2019年10月31日,中心确认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文翻译本,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中文翻译本符合相关《规则》规定;

2019年11月4日,中心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通知书,并要求其在2019年11月24日前进行答复;

2019年11月5日,被投诉人提交了最终版本的答复;(在11月1日~11月4日期间中心收到多份被投诉人的答复)

2019年11月20日,中心指定单独小组专家Jacob(Changjie)Chen为本案审理专家,在宣读公平公正声明后,正式开启本案审理程序。

事实背景:

1、投诉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系于1999年成立的Baidu Inc.的子公司。投诉人是世界上最大的人工智能和互联网公司之一, 其经营的互联网搜索网页“baidu.com”为中国境内最受欢迎的搜索引擎且访问量在世界排名第4;

2、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多个“百度”及BAIDU商标,包括中国第1579950号“百度”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2001年5月28日)。此外,投诉人注册了包括多个BAIDU 商标的域名。如baidu.com,注册于1999年10月11日;baidu.com.cn,注册于2000年2月15日;

3、被投诉人Wang Liang于2002年5月11日注册了争议域名baidu.org。争议域名设置为跳转至阿里云域名出售页, 出售域名fangwen.com。投诉人提供了争议域名的历史使用记录,曾跳转至多种不同内容的网站。

双方争论:

A. 投诉人

1、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baidu.org与投诉人的“百度”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

2、投诉人主张其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百度”商标,也未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任何包含其商标的域名。

3、投诉人主张,自2000年起,投诉人的“百度”和BAIDU商标就被其持续、广泛地使用于与投诉人业务密切相关的领域,从而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在2002年争议域名注册之时,投诉人及其 “百度” 商标和域名baidu.com已因其搜索引擎在中国赢得了广泛的商誉和高度认可。作为中国人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及其 “百度” 商标。

4、投诉人最后主张,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17年后才提起仲裁,并不妨碍其依据《政策》发起投诉的权利。长期以来,专家组达成共识,延迟发起投诉并不能阻止商标持有人对争议域名主张权利。

B. 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在2001年注册的 “百度” 商标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混淆性相似。“Baidu” 在汉语中包含多个意思,例如 “摆渡”  “拜读”  “百毒” 等,并不等同于投诉人的 “百度” 商标;

2、被投诉人主张,在其注册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并没有注册 “BAIDU” 商标,并且投诉人及其 “百度” 注册商标并不具有知名度;

3、被投诉人主张,自争议域名注册以来,其将争议域名指向的第三方网站曾经是其自己运营的网站。目前该争议域名指向网页所出售的域名fangwen.com并非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也没有试图出售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并不具有恶意。

关于投诉的延迟说明

根据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4.17节,域名的注册和投诉人发起投诉之间的延迟,并不能阻止投诉人提交此类案件,也不会影响案情的实质。此外,要求商标权利人能够长期监控每一个潜在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及时提起投诉是不合理的。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延迟投诉并不影响其通过发起该投诉来主张权利。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不考虑域名后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持有早于争议域名注册的“百度”商标。虽然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时并未注册有BAIDU商标,但是投诉人自成立起一直在将“百度”和BAIDU作为商标进行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域名注册时,投诉人的“百度” 商标和BAIDU标识已经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此外,投诉人早于1999年注册了baidu.com作为投诉人运营的搜索引擎也一直持续并广泛地使用。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持有的域名baidu.com就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且与投诉人的“百度” 商标建立了一定的对应关系。专家组因此认为,在争议域名注册时,投诉人对“百度”商标和BAIDU标识享有权利。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争议域名自2002至2019年的网页历史记录,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曾分别将该争议域名指向与投诉人类似的搜索引擎网站、企业信息网站、域名出售网站。目前,该争议域名跳转至阿里云域名售卖页面,以高价(人民币150,000元)出售域名fangwen.com。被投诉人主张“baidu”可以指不同的中文字典词汇,地名,但是被投诉人并未给出解释为何其选择注册“baidu”。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的历史使用记录与被投诉人的主张不存在任何关联。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并不能被认为是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也不构成非商业性地合理使用该争议域名,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反驳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无合法权利”的控诉。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争议域名注册于2002年5月11日,晚于投诉人的中国第1579950号“百度” 商标的注册日期。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争议域名之时,投诉人的“百度”商标以及一直广泛宣传和使用的BAIDU标识、baidu.com均已经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专家组认为,同样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百度” 商标。被投诉人在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 “百度”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此外,被投诉人未解释为何要选择注册“baidu” 。专家组还注意到,该争议域名曾在被注册的同一年(2002年)被指向与投诉人类似的搜索引擎网站,且在网页中出现“百度搜索”字样,专家组认为这进一步证明被投诉人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百度”商标。

目前,争议域名跳转至阿里云售卖域名的网页,高价出售域名fangwen.com。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具有利用投诉人及其 “百度” 商标的知名度,故意引导网络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以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

根据本政策,小组专家推断争议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综上所述,投诉人确立了仲裁所有三个要素,专家组下令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